大律师公会周五(29日)深夜发表声明,批评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高铁「一地两检」合作安排的决定,是回归后的最大倒退,严重冲击一国两制的实施及法治精神。特区政府昨天发表声明回应,指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本身、港澳办主任张晓明和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均已就决定的法理基础作解说,不同人士对有关法律理据看法各异是可以理解的,但不代表决定欠缺法律基础。在「一国两制」下,香港特区依据《基本法》享有高度自治,但亦必须尊重国家《宪法》和人大常委会在国家宪制中的地位和权力。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而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特区与内地签订合作安排后,由国务院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分组讨论后投票通过作出决定,整个过程完全符合国家宪制程序。
过程符合国家宪制程序
就有意见质疑容许内地人员在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依照内地法律为高铁乘客办理出入境手续违反《基本法》第18条,特区政府解释,第18条规范的全国性法律适用于整个香港特区,而落实「一地两检」时,全国性法律实施范围只限于内地口岸区,实施主体是内地机构,适用对象主要是处于口岸区的高铁乘客。此外,《合作安排》明确规定内地口岸区将被视为处于内地,因此法理上,《基本法》第18条并不适用,类似条文在深圳湾港方口岸的「一地两检」模式也有採用,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合作安排》已为相关条文提供法律依据。
特区政府重申,「一地两检」是因应交通、运输系统发展而必须处理的事宜,希望社会各界客观、务实、全面理解「一地两检」安排和相关事宜。在本地立法程序中,立法会议员和社会各界均有机会讨论相关议题,最终由议员决定是否通过本地法,落实「一地两检」。
石永泰:比释法更具伤害
虽然港府发表声明反驳,但司法界仍未释疑,坚持己见。大律师公会前主席石永泰昨天出席电台节目时表示,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未有任何法律基础,亦忽视《基本法》第18条,较过往释法更具争议性,对法治更具创伤。他解释,《基本法》第2条及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基本法》第118及119条均是笼统的条文,但《基本法》第18条指明在香港要用香港的法例,要在香港一部分不使用香港法律,需要在《基本法》找到理据,不能用笼统的条文凌驾适用法律的条文,否则就是违反条文。
石永泰表示,人大常委会过往的释法已令不少人产生迷思,就是认定不可以推翻其决定,但任何读过法律的人都知道:不可能人大常委会「说对就是对」;现在「一地两检」不是释法,而是比释法更具震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