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港聞部報道】一間位於屯門中央廣場的補習社,有職員懷疑襲擊一名六歲姓葉男童,涉嫌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被捕。
企圖以釘書機釘其耳朵
根據相關法例,任何人因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判處監禁三年。
警方是在本月23日下午4時20分接獲涉事男童家人報案稱,男童在海榮路22號屯門中央廣場一間補習社內,被一名男子(24歲)襲擊。警方經初步調查後,拘捕一名涉嫌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的男子,案件由屯門警區刑事調查隊跟進。涉案男童手痛及耳部受傷,送往屯門醫院治理。有傳有人在補習社內涉嫌威嚇男童,將他的頭部塞入垃圾桶、企圖以釘書機釘其耳朵等。據悉,涉事男童在屯門區內就讀小一,在該補習社補習至今僅兩周。
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任何人因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判處監禁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