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等九人涉及「佔領事件」,分別被裁定「公眾妨擾罪」等六項罪名成立,除了需接受手術的公民黨陳淑莊之外,其他人已被判刑。律政司昨日表示,在考慮案中所有情況及《檢控守則》原則後,認為無足夠法律基礎支持所判刑罰是明顯不足或原則上錯誤,故無充分理由申請覆核刑期。 本報港聞部報道
律政司指出,已於上周四收到戴耀廷、陳健民、邵家臻、黃浩銘、朱耀明、張秀賢的上訴通知書,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律政司表示,考慮案中所有情況以及《檢控守則》的原則後,認為並無足夠法律基礎支持刑罰屬明顯不足或原則上錯誤,故沒有充分理由申請覆核刑期。至於被裁定罪名不成立的控罪,律政司稱,在考慮法官的判決理據和主控官的報告後,亦認為並無法律基礎就無罪裁決提出上訴。
●考慮《檢控守則》原則
九人較早前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分別被裁定「公眾妨擾罪」等六項罪名成立,並在上月24日被判刑。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涉及的「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罪」,被判監禁16個月,其中朱耀明獲緩刑兩年。
第二項控罪「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罪」,戴耀廷、陳健民、邵家臻及鍾耀華判囚八個月,鍾耀華獲緩刑兩年,張秀賢獲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至於第三項控罪「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邵家臻及鍾耀華判監八個月,鍾耀華獲緩刑兩年,張秀賢則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黃浩銘的「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共兩罪,均判囚八個月。李永達的「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罪」被判囚八個月,獲緩刑兩年。所有刑期同期執行。至於陳淑莊由於患上腦瘤需接受緊急手術,押後至6月10日判刑。
四人被判即時入獄,當中陳健民、黃浩銘在上月27日先後被押離荔枝角收押所,乘囚車分別到壁屋監獄及赤柱監獄服刑,而戴耀廷在上月29日亦被轉送至石壁監獄服刑。至於邵家臻在上月25日於荔枝角收押所報稱身體不適,被送到伊利沙伯醫院治理,本月3日獲安排接受俗稱「通波仔」的冠狀動脈介入治療手術。直至本月7日,邵家臻的家人收到通知,邵家臻離開醫院羈留病房,被移送至赤柱監獄服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