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港聞部報道】海事處自2005年全面外判海上垃圾清理及處置服務,海上垃圾收集量是承辦商重要表現指標,惟收集量一向由承辦商提供,海事處並無核實統計數字。審計署發現海事處在2012年至2019年期間的海上垃圾收集量,與環保署記錄的海事處都市固體廢物棄置量有明顯差異,環保署記錄的數量只海事處佔的19.9%,八年來合共較環保署多10萬公噸。
審計署統計2012年至 2019 年期間的海上垃圾收集量,發現環保署記錄的承辦商都市固體廢物處置量合共約2.5萬公噸,但海事處記錄的數量,即由承辦商提供的海上垃圾收集量卻高逾12.5萬公噸,足足多出10萬公噸。
海事處分別在2017年10月及2018年10月批出「全港水域」及「大埔區水域」兩個合約。招標文件列明承辦商未獲政府同意,不得分判其服務。然而審計署發現「全港水域合約」及「大埔區水域合約」承辦商早已分判由收集站運往處置地點的處置服務,海處則分別在今年3月及8月才知悉事件,足足遲了22個月及29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