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调查残酷对待动物案件,视如重案,从翻看闭路电视至案发地点附近做问卷,无一不缺。然而,纵使警方成功缉兇,律政司却在检控毫不积极,常以「证据不足」就放弃检控,令「动物杀手」逍遥法外。我们认为,受虐动物不懂说话,有「直接证据」固然最好,但「环境证据」亦同样重要。可惜目前的蒐证工作未尽完善,例如未有以检验动物DNA及毛髮等佐证,律政司应与相关部门商议及制订指引,让前线人员在蒐证过程更具针对性,并同时应要发展动物DNA测试技术,巩固搜证方式。
香港最近接连发生怀疑虐待动物案件:元朗老翁徒手挖狗尸掏内脏;唐狗女被人以胶带绑嘴及后肢弃元朗垃圾站;葵青有老翁疑剪去白鸽双翼及尾;元朗唐狗遭人刀噼头顶及两边脸颊,伤口深至见骨及左眼球跌出眼眶;葵盛西邨花猫被劏腹致肠脏溢出等等,连同昨天发生的野猪遭斩首案,人神共愤。
虐待动物不是小事,这类个案愈多,某程度上是折射社会现象。根据犯罪心理的研究,虐待动物与不少严重罪行是有关连,虐待动物的人多来自破碎家庭,他们的童年或曾有伤痛经歷,以致自我形象低落及没有同理心,可以纯粹因太闷而以虐待动物为乐,或透过虐待无力反抗的动物,看着牠的痛苦,以令他们心境得到平静或快感,平復情绪。
因此,「世界卫生组织」早已清晰地将「虐待动物」列为儿童及青少年精神科疾病「品行障碍」(Conduct disorder)的徵状之一;而「品行障碍」的徵状包括更多多种反社会行为,例如如攻击行为、偷窃、野蛮的破坏行为、放火、说谎、逃学、离家出走等。若「品行障碍」得不到适当的医治,患者成长后,很可能恶化为「反社会人格障碍」,成为罪犯。因此,当巿民挺身举报虐待动物案件,其实是防止更严重的罪行发生。
着名犯罪心理学家麦克唐纳(John Marshall Macdonald)提出的「麦唐纳三要素」,就指连环杀手通常具有三种行为:5岁后仍持续尿牀、纵火和虐待动物。有BTK杀手之称的丹尼斯.雷德(Dennis Lynn Rader),最少杀了10人;美国「绿河杀手」里德盖(Gary Leon Ridgway)曾杀死48名妓女;理查库可林斯(Richard Kuklinski)在13岁时已开始杀人,他们都曾经虐待过动物。
美国联邦调查局(FBI)负责连续杀人犯档案建档的Robert K. Ressler说:「杀人犯的血腥事业通常从小开始,一开始是虐杀小动物。」在英国执法部门更已把虐待动物罪犯应如性罪犯般,列入虐待动物犯罪名单,避免让他们再领养动物外,也可加强大众的警觉。
香港有关罪犯与虐待动物关係的研究未算成熟,但应开展,「扑灭罪行委员会」可与相关学术机构合作研究,以作预防及教育。
目前,警方对残酷虐待动物案件的执法积极,以野猪遭斩首案,倾尽全力在现场兜截,终成功拘捕一男。观乎目前警方发布资讯可见,除非在凶器检取涉案人指模,否则又只有依靠环境证据。可惜,部份涉及虐待动物的案件,在没有目击证人的供词等直接证据下,传闻证据不能成立,而环境证据亦不足以提出起诉。控方所提出的所有证据,必须要达到无合理疑点,证明疑犯的行为对动物构成非必要的痛苦,才可将被告定罪。
以深井豪景花园在今年2月14日有30只宠物怀疑被人掉落街道,导致18只动物死、12只受伤,警方当时拘捕两名涉事单位住客。惟事隔半年后,警方指律政司在考虑证据后决定不提出起诉,正是缺乏环境证据。饲养动物的地方必然会留有动物的毛髮或脱氧核糖核酸(DNA),若果在涉案单位内可检取到涉案动物的毛髮或DNA,再与从高空抛下的动物作科学鑑证比对,以证明有关动物曾经出现或长时间处于涉事单位,便有足够的环境证据,最后入罪与否应交由法庭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