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昨日發生讓人黯然神傷的無情大火,佐敦華豐大廈發生的三級火奪去多人性命,令人惋惜。屋宇署證實,早在2008年曾經向華豐大廈業主立案法團發出消防安全指示,要求大廈提升至切合現代要求的防火保障,包括更換防火門、以耐火物料圍封非緊急設施,以及提供符合耐火能力的固定窗等。不過,大廈至今仍未遵辦。我們認為,上述都是相當基本的要求,16年間究竟發生何事,讓大廈仍未遵辦,有關方面應當好好徹查、檢討,並總結經驗作出改善。
《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在2007年實施,規定全港大約1.35萬幢在1987年或之前落成的綜合用途及住用建築物,提升至切合現代要求的防火保障。消防處及屋宇署會進行巡查、向業主及/或佔用人發出消防安全指示,指明須進行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截至2022年10月底,兩個部門已經完成巡查約10,470幢目標樓宇並發出共超過333,750張指示,約60%的指示有待遵辦或跟進;當中就包括華豐大廈。
根據屋宇署資料,發出消防安全指示或改善消防安全指示,是為指令業主在指定期間內根據《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及《消防安全(工業建築物)條例》所訂的消防安全建造措施改善其處所/樓宇的消防安全標準。如指示未獲遵從,當局可向裁判官申請「符合消防安全令」或「改善消防安全令」,指令業主遵從「消防安全指示」或「改善消防安全指示」列明的規定。當局亦可向區域法院申請「限制使用令」,禁止使用該處所進行任何訂明商業活動;或申請「禁止令」,禁止佔用有關的建築物或其部分。
罰則方面,以消防安全指示或改善消防安全指示未獲遵從為例,一經定罪,可處最高罰款2.5萬元,以及每日另處罰款2,500元。
不過,從華豐大廈可見,有關制度似乎效用不太明顯,而拖延了16年也實在太久。我們明白,沒有遵辦指示不是今次火警的起因,但如果有按指示更換防火門、以耐火物料圍封非緊急設施,以及提供符合耐火能力的固定窗等,火勢、濃煙蔓延的速度應會減慢。今次大火讓社會重新理解消防安全指示方面的執行有所不足,只盼在做好眼前調查、善後、救援等工作後,再總結經驗與不足,盡力繼續做妥相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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