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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無保障 條例落後宜修例
發佈日期 : 2018-10-26


國泰航空及其全資子公司港龍航空驚爆約940萬名乘客的個人資料外洩,甚至曾有乘客資料曾被不當取覽,令外界震驚的,不單是資料外洩,而是竟然早於今年3月已察覺有可疑報告,再於5月證實事件,竟然延誤長達逾半年,才於前晚透過發出公司公告對外報告,並且於昨天才向警方報案。由此可見,香港在監管個人資料的法例相當落後,未能規管企業的通報責任,讓肇事機構毋須在某個時限內公開交代。經過今次事件,政府必須研究修例,堵塞漏洞。


在科網世代,市民難言擁有可保護私隱,早已有心理準備個人資料被盜取,關鍵只在於洩漏多與少。國泰初步發現乘客外洩的資料,包括護照號碼及身份證號碼等,這些資料足以供犯罪集團用作從事不法勾當,性質嚴重。然而,國泰早於今年3月已發現有異,卻相隔足足7個月才交代,做法無法令人接受。


最荒誕是國泰航空顧客及商務總裁盧家培昨天仍在死撐,指要小心處理,以免引起無謂恐慌,故用了較長時間了解事件並作出配套準備,到周三(24日)晚上才發出公告。我們不接受這解釋,因為資料既然已外洩,就應盡快公布,讓市民自己先提高警誡心,以免被騙。今時今日,國泰仍抱持這態度來發放資訊,是本末倒置,僅以企業利益角度來考慮。


除了對市民隱瞞外,執法部門亦然,一個企業被人盜取如此重要資料,竟然長達七個月後才報警,恐怕網絡上任何證據也會被刪掉或在更多人接觸下,增加警方調查困難。同時,在報案後,又未有立即安排警方介入調查,拖延時間,看來「報警」這個動作也是行禮如儀,不期望警方查明真相。


在事件發生後,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表示,非常關注情況,會主動聯絡相關航空公司,並就事件展開循規審查。事實上,公署可做的不多,根據法例,違反保障資料的原則不會直接構成刑事罪行,但私隱專員可以向有關資料使用者發出執行通知,指令其停止進行違規行為,以及採取必要補救措施。如果違反執行通知的規定,即屬犯法,可被判處罰款或監禁,一經定罪,可被判處最高罰款港幣5萬元及監禁2年。


若有人認為其個人資料私隱受侵犯而蒙受損失,包括情感傷害,可根據條例向相關的資料使用者申索,以彌補損失。私隱專員可代其提出法律程序以尋求補償,並給予法律協助。不過,舉證相當困難。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主要規管收集個人資料、直銷等行為,未能對應近年屢見不鮮的黑客攻擊。歐盟兩年前通過《通用數據保障條例》(GDPR),今年5月正式生效,明確將保護資料的責任放在企業身上。條例規定若有資料外洩,資料保管者要盡可能於72小時內通知歐洲監管機構;涉敏感資料的話,更須通知當事人。GDPR的做法包括禁止未經許可下分拆資料給第三方、資料當事人可反對被彙編(profiling)個人資料等。


以今次事件為例,只要國泰的940萬乘客中有歐盟公民,便亦須受條例約束。由是觀之,國泰延遲五個月才公布消息,相當大可能已經違規,或要面臨歐盟懲罰。經過今次國泰事件,政府應討論修例,令《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與時並進,針對企業理應承擔保護資料的法律責任,包括通報監管機構及受影響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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