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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廁內與12歲女童性交 4青年認非法性交等10罪候判
發佈日期 : 2019-07-17

四名青年約12歲女童到新翠邨商場喝酒聊天,及後帶

【本報法庭組報道】年僅12歲的中一女學生與一名19歲男子拍拖,男友約她到大圍新翠邨商場與另外三名男友人喝酒聊天。四男之後帶她入商場男廁群交,四男要求女童為他們口交並跟他們性交,事後恐嚇她不可報警,否則會死於交通意外或被綁架。女童事隔兩個多月後將事件告知社工,半年後始肯報警。四名21至26歲的青年昨在高院承認非禮及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等10項控罪,法官斥案情近乎強姦,收押他們至7月30日判刑。


被告依次是莫子軒(21歲;運輸工)、陳浩賢(21歲;職訓局學生)、林永聰(25歲;接待員) 及鄭栢杰(26歲;廚師),他們各被控一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陳、鄭各被控一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林則被控兩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莫另被控一項刑事恐嚇罪,鄭則另被控一項非禮罪,他們承認全部控罪。


辯方求情稱,被告對事件感到後悔,莫子軒計劃讀夜校增值自己,陳浩賢稱已受深切教訓,林永聰則稱因一時衝動犯案;鄭栢杰主動回港自首。法官質疑這是一宗近乎強姦的案件,難以想像一名女童願意在公廁內與四名男子發生性行為,案件押後判刑期間為莫、陳兩人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法官斥案情近乎強姦


案情稱,事主X原與莫是情侶。2017年1月26日晚上,莫約她到大圍新翠商場平台,與四名被告一起喝酒聊天。凌晨2時,四人一同去商場廁所,鄭首先非禮X的胸部及臀部,推她進男廁內。四人先後要求X為他們口交,並在沒有使用安全套的情況下與X發生性行為,其中莫更在X為林口交的同時,與事主發生性行為。各人完事後,陳送X回家,同日下午約X午餐,為她購買「事後避孕丸」;至晚上,陳約X到酒吧會面,恐嚇X稱不能將事件告訴他人,否則當各被告收押時,X會被綁架、被車撞死及在叢林中捱餓。事主感到害怕,但最終將事主向社工透露,並在社工游說下於同年7月報警。


警誡下,莫稱曾與X交往兩個月,案發當日X被摸胸時,沒有說不情願。鄭則稱X是莫的女朋友及妓女,性交時X沒有反抗,故以為對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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