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早前發表報告,披露了勞工處提供就業服務的整體工作不濟,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推崇的「中高齡就業計劃」從參加人數至僱員留任率均是極低。我們認為,該項協助中高齡就業的計劃無存在價值,敗筆在於官員不掌握職場情況,僱主是否聘請年長人士主要考慮是否勝任,非貪圖些微津貼。工作成績不彰,勞工處官員沒花心思改善,反而虛報數字,隱瞞實況,今次已非首次「報大數」,涉事員工應接受紀律處分,同時必須正視及糾正這股歪風。
就長者就業困難一事,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在立法會上呼籲67歲的黃月嫻婆婆可找勞工處協助,但剛發表的審計報告就狠狠摑了他一巴掌。
在受僱時年滿40歲或以上,並在受僱日期前一年內失業不少於一個月,就可以在勞工處登記參加「中高齡就業計劃」。僱主須負起一切作為僱主於相關法例下的法律責任,而給予僱員的工資須符合《最低工資條例》的規定並符合市場水平。經勞工處批核後,40至60歲以下僱員的在職培訓為期3至6個月,而60歲或以上者則為期6至12個月。當合資格僱員完成在職培訓後,參加計劃的僱主可就每名40至60歲以下僱員申請每月3,000元的在職培訓津貼,而聘用60歲或以上者的僱主,則可就每名僱員申請每月4,000元的在職培訓津貼。
僱主招聘人手還可獲政府該名員工的工資,表面看似對僱主很划算,但其實有不少隱形因素要考慮。從行政工作方面,僱主參加該項計劃後,必須向有關僱員提供在職培訓,並委派一名富經驗的員工擔任其指導員,換言之,請一個人,需要花上多一個人的人手協助,除非是大企業,一些中小企及餐廳食肆哪裡來多出的人手應付呢!況且,不少中高齡長者的記憶力開始退化,吸收能力較弱,再加上身體狀況或大不如前,一旦請病假時更叫僱主叫苦,卻又不能解僱。
在開支上,僱主聘請一名60歲長者,假如給予8,000元月薪,就可以享有每月4,000元津貼,即只需要支付4,000元工資。如果該名員工的每月薪酬低於7,100元,僱主就要替該名年長僱員應付強積金供款,即有關月入的5%,但僱員毋須供款。僱員在同一公司工作至65歲,僱主可停供款,而僱員可提取供款出來自用。假如「良心僱主」聘請該員工任職至70歲,長期服務金額按年份愈增愈多,一旦僱主擬解僱該名僱員,就只能運用昔日強積金供款對沖該名員工的長期服務金,但一般相信數額極少,「對沖」後數額不足以支付該員工應享有的長服金數額,屆時僱主只能自掏腰包填補差額。故此,為何僱主大都不願聘請60歲以上人士,此乃其中考量。無論一個企業縱使有心聘請長者,也有大大小小問題考慮,並非勞工處回答審計署指申請有關津貼或會對公司形象帶來不利影響。
基於種種原因,「中高齡就業計劃」成效不彰,申請參加中高齡就業計劃的合資格僱主所佔的百分比偏低,在2014至2018年期間,僅由21.1%至27%不等。要提高成效,不單靠宣傳就可以,需要有更大誘因及重整全盤計劃。
除此之外,審計報告再炮轟勞工處「報大數」。審計報告發現獲批准的中高齡就業個案遠低於合資格個案數目,在2014至2018年度,合資格個案每年平均有2,660宗,但已提交初步申請的個案平均只有565宗,只佔合資格個案的21.2%,混淆公眾。今次已非勞工處首次「報大數」,2017年發表的審計報告,負責巡查建築地盤工地職安健人員視察報大數,把每次視察人員的數目當視察次數計。為何勞工處要習慣性虛報數字(即報大數)及誇大成效呢?我們相信答案只得一個,就是證明有「存在價值」,避免遭削減開支,繼續以龐大公帑養閒人,這股歪風必須正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