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岁潘晓颖在台湾疑遭19岁男友陈同佳杀害案件,备受香港及台湾两地关注。纵使台湾执法部门已有庞大的证据可以拘捕及起诉疑犯陈同佳,但因陈已经返港,碍于两地没有签署《逃犯条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的协议,陈无法被移送台湾受调查及受审,而香港又无证据可以引用香港法例起诉疑犯涉及谋杀案,导致涉及谋杀案的疑犯可以逍遥法外,亦为香港社区埋下「计时炸弹」,危害市民安全。保安局今次决定修改法例,堵塞漏同,是彰显公义,让死者安息,还生者释怀,从大局考虑,值得支持。我们应该信任法院会做好把关工作,不会轻易及胡乱把证据及理据不充分的疑犯引渡至其他地方受审,而沦为政治工具。
《逃犯条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例》已实施21年,期间有不少涉及严重罪行的潜逃案件,凸显出不法份子潜逃到另一司法管辖区以逃避法律制裁。其中一例、亦是近年无法侦破的谋杀案是黄逸雄案。这宗案件跟潘晓颖案性质相近,两者均是无法引用法例移交逃犯,谋杀黄逸雄的外籍疑犯逃至南美,涉杀害潘晓颖的香港男子则留港不用受法律制裁。2016年10月26日上午约11时55分,弥敦道美丽都大厦美林宾馆房内,一名身上有伤痕的全裸男子倒卧床上,警方接获职员报案,赶至现场,证实该名男子已经死亡,身上没有身份证明文件,事后确认他是45岁黄逸雄,生前是一间户外广告公司首席营运官兼设计师。警方经调查后,相信死者生前透过交友程式,结识了两名外籍男子,拟在房内进行「3P」性行为,讵料两男是劫匪,谋财害命。
警方在调查期间,发现有人事后分别在尖沙嘴及中环的银行柜员机,使用男死者的银行卡提款七次共33,000元。同时,根据闭路电视,追查到两男逃走路线,相信是两名35及40岁来自阿尔巴尼亚和摩洛哥的男子行兇,案件列作谋杀及盗窃案处理。虽然已锁定目标疑人,可惜,两人在案发不久,已经离境,并已经潜逃至南美,碍于当地与香港没有签署《逃犯条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香港警方无法向当地执法部门求助缉兇及引渡相关人士返港接受法律制裁,只有眼巴巴看见兇手逍遥法外。当然,警方会继续缉兇,但已经是难度大增。
黄逸雄及潘晓颖案均令人扼腕嘆息,特别是调查案件的人员心感戚戚然。据了解,调查潘晓颖案件的东九龙重案组倾尽全力,寻找疑犯在香港有否犯罪证据,由事主的电脑及手提电话都全不放过,但无所获,结果只能控以洗黑钱和盗窃罪,案件转介高院审理。
在修例中,包括须符合有关行为在两个司法管辖区同样构成罪行(双重犯罪)的原则;涉及政治性质罪行须拒绝请求;因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意见而蒙受不利或被检控/惩罚者须拒绝请求;若相关罪行可判处死刑,请求方须先保证不会执行死刑,否则须拒绝请求等,我们相信已对个人起保护权利。既然由法院负责把关引渡工作,我们应该信任法院会公正而透明地处理引渡令。
我们认为,今次修例是有迫切性,因当法例出现漏洞而不去处理,日后只会令到干犯严重罪行的犯人不能移交,亦不能要求其他国家或地区协助。在法治社会下,我们深信没有人同意让杀人犯逍遥法外,如果因为担心港府滥用此权力,而明知有法例漏洞而不去堵塞,变相是因噎废食。 |